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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纠纷本案判决精准细化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赔偿主张,彰显了江苏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理念,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十大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

一、全国首例“万磁屏”不正当竞争案

——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案

2.擅自使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商号构成侵权

——诉华、华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3、合资关系终止后,公司继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商号被判高额赔偿

——德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信构成商业诽谤的认定

——商业诽谤案

五、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件

——刘某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6、无形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

——赵淑贤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行政案件

7.专利法的Bolar例外条款不适用于出售要约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纠纷案

犯罪案件

八、生产、销售假冒国际名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九、为非法经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

——吴某虎、郭某强等6名被告人著作权侵权案

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

——被告人吕某龙等人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

全国首例“万磁屏”不正当竞争案

——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案

案例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

基本案例

闪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提供付费的“晚词吧屏”服务。 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排序、排名靠前的特点,向部分高权重网站发布相关宣传网页。 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 或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从网上刮取同行业网站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手段,然后将“垃圾页面”植入其他第三方网站,并与行业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当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客户的相关页面占据了搜索结果首页的一页甚至几页。 百度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并索赔1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百度搜索引擎是世界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闪推公司的“万词吧屏”业务隶属于百度搜索引擎,闪推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基于关键词搜索的收录和排名的正常秩序,导致算法不准确,造成机器性能和服务器资源浪费,也增加了用户数量。 信息获取成本影响体验效果,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度。 闪推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获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公司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的损失,并给予合理赔偿。费用共计275.3万元。

案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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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国内首例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万词吧屏幕”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搜索引擎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必备工具之一。 百度提供的搜索服务,尤其是搜索结果的排序,是综合参考网站质量、浏览量、知名度、内容是否属于专业领域等因素建立的一套复杂的动态算法,从而实现搜索结果和用户。 匹配个人需求。 “玩词霸屏”是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漏洞,恶意干扰原本由算法自动呈现的搜索结果,让用户搜索关键词时,不该出现在搜索前列的内容结果被提升到最前沿,实现了荧幕霸主地位。 其效果是将其他提高质量和优化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挤到搜索排名的底部。 本案判决引入技术进步、公共服务、市场效率等综合判断因素,认定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严惩,体现了对搜索生态的维护。和互联网秩序网站维护公司,促进运营商网站升级。 优质、优化内容,确保公众获得准确、真实的搜索信息等价值取向。 同时,本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直指互联网暗黑行业,展现了人民法院营造清净网络空间的实力和决心。

擅自使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商号构成侵权

——诉华、华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例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字第842号

基本情况

成立于2000年,业务涵盖医用敷料、医用卫生材料等领域,并在口罩等商品上注册了多项商标。 “稳”医疗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我国的抗疫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成立于2020年,用于口罩产品图片、参数、详情、包装等生产销售包装盒、合格证、价格标签、包装袋、商业环境、公众号、网站等。

以及“品牌:苏文,品牌:文健,品牌:/,制造商:”“文健医疗,SW苏文网站维护公司,WJ文健医疗,苏州文健医疗”“””。

华分别持有航威和航威99%和91.6667%的股份。 在航威包装产业园工作,口罩包装袋上标注航威公司官网地址,销售小票上加盖航威公司公章。 航威公司官网大篇幅介绍产品和公司信息,在网店销售口罩,自称“自有工厂”、“源头厂家”。 华某将航威公司网店的口罩收入打入个人账户。

认为航威公司与花某共同侵犯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极其驰名。 口罩产品及其网站、网店、公众号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未经授权,使用“稳定”的商号和公司名称,开展相同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以固守商誉、造成混淆为目的的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航威公司高度相关。 华某是两家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杂。 在华某的策划和控制下,两家公司分工合作,共同侵权,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价值

是知名的医疗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其商标和公司名称在业内享有盛誉。 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单位先后向他发来感谢信,称其当之无愧抗击疫情中的“军工厂”。 行为人故意将企业注册为侵权名称,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有组织、分工实施严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对此,法院裁定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认定共同侵权、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等方式予以严惩。 产权维护了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防控物资市场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是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合资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商号被判高额赔偿

——德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271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2636号

基本情况

“Delo”和“”商标由Delo KGaA在家具产品上注册,后获授权使用。 已成为德国知名定制家具品牌,荣获红点奖、iF设计奖、德国国家设计奖等多项大奖。 国际大奖,在家具领域具有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知名度。

德路上海有限公司系与案外人合资成立,约定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间享有“德路”、“”商标的使用权,合资企业终止后不得使用商标和商号。 2011年,德方退出合资公司,但德勤上海仍在家具产品、发票、宣传册、设计图纸、店铺装修、大门、展厅、招标文件等“德路家居”、“德路家具”、“德路”等字样; 将自有品牌宣传为德路旗下的高端定制品牌,刻意利用德路KGaA等品牌的发展历史和知名度进行宣传; 抢注“德路”“DELU”等相关商标和“德路.com”域名,将“德路”等相关词作为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官网名称; 在全国开设大型经销店,承接大型工程项目。 德路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德路上海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诉讼期间,涉案“德禄”商标无效,申请被驳回。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合资关系终止后,两被告公司仍使用“德鲁”、“”商标、商号及相关文字大量生产、销售家具产品,进行相关宣传,于规模大、参加展会、批量承接工程项目,造成市场混乱和误解,严重损害了德乐品牌的市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鉴于两家公司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在精细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上,最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力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判决两家公司不予赔偿。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违规行为。 公平竞争、更改公司名称、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域名转让等。

案例价值

本案是国际知名高端家居品牌在中外合作结束后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被严惩的典型案例。 庭审中,法院积极适用举证令和证据阻碍制度,对被告有能力提供但未能如实、完整提交销售额、利润率等财务信息的,适用证据阻碍。 、全国加盟店等他持有的证据。 规则,对其作出不利的推定。 本案判决准确详述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最终全力支持了权利人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彰显了中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理念。江苏法院涉外当事人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在国内外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力推动了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实现了三大效应的有机统一。

认定发送专利侵权警告信构成商业诽谤

——商业诽谤案

案例索引

一审:台州中院(2020)苏12民初166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919号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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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美公司和星辉公司都生产滑轨等产品。 精美公司是“自锁滑轨”专利拥有者,与松下、海尔等国内外知名家电企业合作。 Star Co., Ltd.使用由THK 独家授权的“伸缩装置、抽屉装置和推拉门装置”专利。 根据星辉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精美公司生产的自锁式滑轨可能落入THK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的分析报告,星辉公司向其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松下、海尔等四家公司。 》,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承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对使用的滑轨进行清查。 受精美公司委托,两家代理公司分别出具分析报告,均认为精美公司的自锁滑轨不属于THK的专利保护范围。 景美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星辉公司未在正式文件中确认专利侵权事实,仅凭第三方检索报告向景美公司数名合作伙伴发出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诽谤。 诉讼期间,星辉公司还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后来因THK专利权利要求1、3、5被宣告无效而撤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星辉公司与京美公司在冰箱滑轨市场上存在非此即彼的激烈竞争。 星辉公司不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和专利稳定性知之甚少。 未与京美公司沟通求证,但委托分析。 根据“可能侵权”的分析结论,向京美公司的四大客户发出了警告信。 缺乏超出合理限度的足够审慎。 警告信以肯定的语气明确了专利侵权结论,要求收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 《维权请求书》内容以黑色加下划线标示,足以使接收函冰箱滑轨构成侵权,对其产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四大冰箱企业是双方合作的伙伴。 它们在冰箱滑轨市场占有重要地位,涉及地区广泛。 因此,向四家公司发出函件,足以对市场产生一定影响,构成警示函相关信息的“传播”。 因此,发送专利侵权警告信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责令向四大冰箱生产企业发出声明并在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美公司损失20万元。 .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对发送侵权警告信是否构成商业诽谤的认定。 发送侵权警告信是权利人自行解除侵权行为的一种方式。 具有维权成本低、预防侵权快速有效、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等效果。 权利人应当谨慎发送警告信,不得滥用侵权警告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明确了发送专利侵权警告信是否构成商业诽谤,需要综合考虑权利状况、警告信具体内容、侵权可能性、收件人和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寄出信件的时间,以及寄件人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对于在发送侵权警告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对涉嫌侵权事实的判断没有高度确定性的情况下,向竞争对手及其客户发送误导性信息侵权警告,损害对方名誉,构成商业诽谤,应承担法律责任。

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案

——刘某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索引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3229号

基本情况

未来公司是《未来在线招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的著作权人。 刘某,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软件的研发和后期维护,后加入云蜻蜓。 未来公司在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现,云蜻蜓公司发布的“云蜻蜓软件-招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与未来公司的软件在功能和实现上高度相似,内部功能完全一致。 软件著作权,请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云蜻蜓辩称,未来公司涉案软件受GPL协议约束,无权提起诉讼。 即使被告无权使用未来公司的软件,未来公司的行为也不合法,其非法利益不应得到保护。 法院查明,未来公司的软件源代码中存在第三方开源代码,其中不少代码包含GPL声明。 但是,未来公司对涉及的软件进行了闭源。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GPL协议规定发布或发表的软件作品(包括全部或部分程序,以及全部或部分自由程序派生的作品)必须整体受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并且允许第三方免费使用。 如果被许可方违反许可条件,则不得复制、修改、再许可或分发开源软件。 任何以其他方式复制、修改、再许可或分发程序的尝试都是无效的,并且将自动终止基于此许可的权利。

法院认定未来公司的软件主程序受到GPL协议的感染和限制,违反了GPL协议。 如果对这种行为给予侵权法的保护,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其不当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并且势必虚设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规定,对源代码通过GPL协议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主程序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未来公司的预览程序并未调用涉案GPL开源代码,独立于主程序文件,实现了独立查看招标文件的功能。 预览程序连同不包含GPL开源代码的DLL文件,与主程序分离后可以在新的目录下独立运行。 因此,预览程序不受GPL协议的感染和影响。 反编译被诉侵权软件,获取源代码,与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逐行比对,统计相似行数,结合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GUID相同的事实、第三方程序选择、随机数、原告员工拼音缩写、书写缺陷、被诉侵权软件大量直接抄袭、被告难以合理解释等,故确定预览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 云蜻蜓公司以故意侵权、屡次侵权为由,适用其侵权利润3倍的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300万元,并责令其承担维权费用。 未来公司未能证明刘某存在侵权行为,故驳回对刘某的诉讼。 判决后双方和解。

案例价值

本案是国内首例采用GPL抗辩的典型案例。 开源许可协议已成为国际软件行业公认的有效合同。 遵守协议文本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从而促进软件源代码的持续开源传播,繁荣软件市场,确保公众充分享受开源软件的成果。 在技​​术侦查人员的协助下,法院更好地查明了计算机软件是否受GPL感染影响的技术事实,裁定对于受GPL感染影响的主体程序,权利人应当针对GPL进行抗辩。演员因违反 GPL 开源许可协议而被封杀。 提倡采纳,对于未感染和受影响的预览程序,认定侵权人为侵权人,有效维护了GPL开源许可协议的行业惯例和规范,有效平衡了开源软件权利人和用户的利益,并规范开源软件。 对软件的运用和类案的审理起到了指导作用。

无形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

——赵淑贤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江北新区法院(2022)苏0192民初1062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终字6088号

基本情况

赵淑贤是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 他设计生产的绒花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赵淑贤创作绒花《福寿三朵》并登记作品。 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淘宝店(南京瑶容花)等渠道销售“南京瑶容花”。 赵树贤认为耀业公司侵犯了其荣华作品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赵淑贤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福寿三朵”虽然是传统创作题材,以“佛手、长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多福多寿多子”,但赵淑贤个性化创作形成的作品属于版权法。 艺术品。 虽然赵淑贤的绒花作品、耀艺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和故宫的“福寿三朵”产品主要包含“佛手、长寿桃、石榴、彩带鸟”的元素,但与故宫的绒花制品相比,耀艺公司销售的绒花产品,在赵淑贤的绒花作品中,“飘带鸟”比较舒展,鸟的翅膀和尾羽比较飘逸,表现出鸟的飞翔状态。 “三多”产品种类繁多。 本公司销售的绒花产品在大小、相对位置、排列、整体造型、视觉效果、各种元素的色彩处理等方面与赵淑贤的作品基本相似。 药业公司未经赵淑贤授权,擅自制作、销售《南京荣华》,侵犯了赵淑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销售价格、侵权手段、期限、地域范围和后果等,决定赔偿赵淑贤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Swing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价值

本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作品的典型案例。 权利人是该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权利人制作的绒花与故宫现有“福寿三多”绒花在特征上存在显着差异,而被控侵权的绒花则基本相同。在许多元素和特征上都与权利人创造的天鹅绒花一样。 因此,认定权利人生产的绒花为原创,应予保护,生产、销售涉案绒花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更好地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绒花作品,对于激发他们的创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的传承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指导价值。个案。

专利法的 Bolar 例外条款不适用于销售要约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刑初261号

二审:最高法(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

基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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